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下,退役军人安置乡镇街道的专项岗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18]27号)文件吗?文件有一条,“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选岗公告(第一号)公告中第六项上岗和待遇中写到“由区人社局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选岗人员统一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这个劳务派遣形式符合安置文件吗?乡镇街道社区退役军人专项岗位属于什么编制和性质?
答:
一、咨询专项岗位适用文件
2018年“八一”建军节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18〕27号),该文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专项岗位不适用该文件。
二、咨询劳务派遣形式是否适用安置文件
专项岗位为扶持就业措施,而劳务派遣形式属扶持就业措施的一种,专项岗位不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18〕27号)文件,问题一中已进行答复解释。
为了加强管理,2018年11月23日谯城区政府在区政府网站发布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选岗补充公告,将上岗环节有关内容:“由区人社局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选岗人员统一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可选岗工作时间签订,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区就业人才服务局备案。”更改为“由各乡镇(街道)与选岗人员统一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可上岗工作时间签订,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区就业人才服务局备案”。
三、咨询社区退役军人专项岗位的性质
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是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文件精神:
柳州劳务派遣咨询表示“退役军人扶持就业专项岗位”适用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的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不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专项岗位是扶持就业措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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