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补充劳动形式,其性质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性质,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只负责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人们通常称中介公司为“皮包公司”,例如,房产中介人拎着皮包带人看房等。
劳务派遣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劳务派遣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与用人单位因“有劳动无关系”,即便实现了实现同工同酬,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营利性,其在与用人单位交涉中,“同工同酬”也被双方“斡旋”掉了,由此可见,劳务派遣业务市场繁荣的原因在于派遣用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
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是规范的,例如,用工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从表面上看,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者的报酬上并无“漏洞”可钻,但在具体的劳务派遣实践中,因用工单位的告知并不是书面,通常是口头通知,这样就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报酬上留下了“后门”。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人们可能就要问,劳务派遣单位的利润从哪里获得?劳务派遣事实上就是劳动力的介绍,地方政府通常通过政策给介绍劳动力的公司补助。作者经办过某人力资源公司骗取补助款三十余万元才得知,江苏南京有补助政策,向本地企业介绍一人补助二百元,向外地区介绍一人补助一百元。
但不少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盯上了前述的“后门”,严重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例如,某地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为财政拨款,劳务派遣公司不仅能够取得前述补助,同时还能分享了辅助人员的部分待遇,其原因是执法辅助人员并不知道财政拨款的工资数额。作者通过该事例就设想,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尚有“空子”可利用,何况向企业派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