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讲法律。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像并不合理,实则不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于是有人会质问,员工一直在住院,你怎么能证明其不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呢?
笔者认为这个可以解释得过去。
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已充分证明了员工不但不能从事任何的工作,其本身仍需在医院进行积极治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任何的工作,显然是可推定均不能胜任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再讲道德
毫无疑问,企业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对于这种病重者在医疗期满即解除劳动关系,柳州昌和人力资源其将失去医疗保险、病假工资,必将致其于更加的不幸之中,甚至于将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导致病情加重,生命危殆。
那么企业是否道德上缺失了呢?笔者认为并没有。
(一)我们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法律规定其实已凝结了一般的道德。
尤其于劳动法律而言,其已包含了对于劳动者倾斜的保护,其中医疗期的规定显然更是已经考量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应的企业责任—对于在医疗期内即使未能提供任何劳动的员工,也需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履行其他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此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员工身患重病固然不幸,但于企业而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职工患病于其也是不幸的。
1.患病职工重病无法提供劳动,而企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成本,此超出其建立劳动合同的预期,而重病职工尤其是一些刚入职即患病的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已远低于企业对其所承担的义务,也即用人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职责,已履行了其道德上的义务,无继续再作相应付出之责任。
2.重病职工之不幸,更应由健全的社会机制予以保障,于企业而言,其未必能承担得起这样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小企业。让企业承担可以测算的法定义务,利于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让其更好地持续反哺社会,此才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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