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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年末晒福利的集中期,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干着“一线”的活,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相比却拿着“二等公民”的待遇,这种情况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对用工单位有规定了,用工单位不是我们想象当中的“甩手掌柜”:只管用工其他什么都不用管,劳务派遣工的所有报酬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广西物流业解决方案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条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同工”是指在相同或同类的工作岗位付出相同的劳动产生相同的工作效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等待遇。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其实在《劳动法》第4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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