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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或在途期间是否算加班?能否凭借电子打卡记录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有关加班的风险防范,一直都是HR重视的工作。为此,2017年5月17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袁泉律师主讲“员工假期管理及加班争议风险防控”主题沙龙,根据实务经验总结,为HR一一梳理各种假期的管理,全面分析加班争议的风险防范。
出差或在途期间是否算加班
出差和在途期间是否算加班?在很多人看来这应该算是加班。在场的一家企业就遇见了这样的问题,他们的一位销售人员认为自己的在途时间也算加班时间,企业HR对此不能确定。
袁律师表示,要确定是否为加班,柳州劳务派遣咨询并不能单纯地以时间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对案例所述的情形,一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二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三是在途时,可以照常休息。因此,这位销售人员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加班,公司不必就此向他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出差的在途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
能否凭借电子打卡记录认定存在加班事实
对于这一点,袁律师很明确地表示,电子考勤记录和人工考勤记录都不能单独作为劳动者主张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我们在此要分析一下考勤记录,无论是电子考勤还是人工考勤记录记载的仅仅是劳动者的上班和下班时间,也就是在某个日期内劳动者是否在岗通过考勤记录是完全可以证明的,但是其在岗并不能等同于其在该时段内处于工作状态,这是电子考勤记录不能独立作为证明加班事实证据的最主要因素。”她解释说。
除此之外,如果是人工考勤记录,若没有劳动者本人签字,尚不能作为独立证据反驳劳动者的加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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